杉木桩价格主要包括哪些部分?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9日 14时29分03秒 编辑:盐城标龙杉木桩 本文所属栏目:杉木桩新闻 本文来源:盐城标龙杉木桩批发网杉木桩价格的货币表现,一般指原木价格。杉木桩价格包括杉木桩本身的价值和杉木桩在采伐、集材、运材及造材等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费用。
杉木桩价格的构成由价值构成决定。因此杉木桩价格是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等4个要素构成的,其中生产成本是价格中的主要部分。在中国国有林区,杉木桩的生产成本约占出厂价格的60~70%。
杉木桩价格构成
杉木桩价格是价格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许多相互作用的因素构成的,但其基本因素是价值。在实际经济工作中,杉木桩产品价格是由杉木桩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等4个因素构成。
①杉木桩生产成本:成本是制定计划价格的重要依据和最低界限。杉木桩生产成本有两种基本形态:一种是杉木桩的个别生产成本,即工厂成本;另一种是杉木桩的社会生产成本。前者反映一个经济区的社会生产水平,后者是国家制定杉木桩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
②流通费用:即杉木桩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③税金:即国家根据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征收的那一部分企业纯收入。
④利润:杉木桩价格中的利润可分为生产利润和流通利润两部分。
关于杉木桩价格定价其他资料
杉木桩价格种类
中国杉木桩产品经过国家计划分配渠道或非计划分配渠道的流通过程进入消费领域。在杉木桩流通过程中,往往经过多次交换,而各次交换价格又不相同,因而形成各类价格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杉木桩价格种类在中国主要有收购价、调拨价、市场销售价3种。
杉木桩收购价
它用于收购集体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计划生产杉木桩的价格。随着林业集体经营和个体经营的迅速发展,杉木桩收购价愈来愈显示其重要作用。杉木桩收购价的制定,不仅要保持生产杉木桩的劳动消耗得到补偿,还应有一定积累,使其在发展生产基础上逐渐增加集体和林农收入,扩大林业再生产能力。中国50年代初期,杉木桩议价收购,后来逐步取消议价,执行省、自治区定价。1957年,由各省、自治区提出杉木桩收购价格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1963年,物价管理权进一步集中,松、杉原木和杉原条三种主要杉木桩收购价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规定。30多年来,国家对杉木桩和林产品的收购价格做过多次调整。1983年同1950年相比,价格水平提高了2.1倍,提高幅度在11类农副产品中居第四位。
杉木桩调拨价
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产地的杉木桩收购单位向本系统内贮木场交货的结算价格。它是在产地收购价基础上,加上产地林业部门的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的。另是杉木桩出厂价格,既由国家指定的林区铁路车站或大河码头设贮木场场地交货价格。由杉木桩成本、利润、税金、育林费等项构成。它是林业部门与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杉木桩商品交换的一种价格。杉木桩出厂价格于1952年以前由各省、自治区规定。1953年起由中央统一管理,全国执行统一的杉木桩出厂价格,而且经过了几次较大的价格调整:
①1956年国家降低重工业产品价格,杉木桩出厂价格相应地降低7.5%。
②1965年国家提高杉木桩出厂价格4.7%;调价后全国平均杉木桩价格为每立方米58元。
③1979年到1980年,南方杉木桩出厂价格由每立方米60.78元调整到80.40元,提高32.3%;北方杉木桩出厂价格由56.20元调整到73.06元,提高30%;全国平均杉木桩出厂价格由60.78元调整到76.48元,提高25.8%。
④1981年,南方杉木桩出厂价格由每立方米80.40元调整到96.40元,提高19.9%;北方杉木桩出厂价格由73.06元调整到80.58元,提高10.3%;全国平均杉木桩出厂价格由76.48元调整到87.33元,提高14.2%。
⑤从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国家物价局和林业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调整整顿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杉木桩价格方案》。这次调整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杉木桩价格,同时在这些林区和用这些杉木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新的杉木桩国家标准。北方非主产区杉木桩价格也相应调整。辽宁和西北、华北各省及自治区国营林业单位生产的杉木桩,由他们的物价局会同林业、物资部门参照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杉木桩价格相应调整出厂价和销售价。1986年,在整顿各种价外加价,取缔变相涨价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国家定价。平均出厂价格每立方米由99元调为143元,提高幅度44%。同时合理调整杉木桩的内部比价,贯彻优质优价,扩大质量差价。
杉木桩市场销售价
指杉木桩经营部门销售杉木桩的结算价格,由进货价格、流通费用、利润、税金等项构成。从1963年开始,国家直接管理分布在各省、自治区的32个主要杉木桩市场的销售价格。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多次调整杉木桩价格政策。1980年,农民自留林木和集体林区所产林木在完成国家杉木桩收购任务后,允许余下的合理采伐的杉木桩议价销售。1981年允许国营林场生产的抚育间伐材高出国家统一定价30%的价格出售。1985年,国家对集体和个人的杉木桩取消统购,允许自由上市,议价议销。此种价格或叫杉木桩集市贸易价。即在杉木桩销区和南方集体林区,林农在集市贸易场所出售自己生产杉木桩的销售价格。它是在国家领导下,利用价值规律,由买卖双方实行合理商议得出的双方均能接受的价格。
杉木桩价格政策
社会主义国家利用价值规律来制定正确的价格政策,而杉木桩价格政策是物价政策的组成部分,也是完成杉木桩收购任务的有力保证。
中国的杉木桩价格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基本稳定和必要调整的政策。杉木桩价格也和国家其他物价一样,应采取基本稳定政策。所谓基本稳定,并不是说价格永远不变,当价格背离价值过大,影响林业生产的发展时,就需要进行调整,只有在一定时期进行调整物价,才能稳定物价。中国长期以来,杉木桩价格过低,严重束缚了林业的发展,虽然在80年代进行了几次以提价为主的调整,但由于基础低、问题多、涉及面广,因此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②产品合理比价政策。同一时期、同一市场不同商品价格间的比例关系称为商品比价。它有农产品比价、工业产品比价、工农业产品比价3种。确定杉木桩与农产品比价原则,必须以产品的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杉木桩与工业品比价,即一定数量杉木桩可以交换多少工业品。林业部门是一个横跨工农业两个部门的综合经济部门。集体林区,产区的杉木桩收购,列入农副产品的收购范围,执行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国有林区原木是国家统一调拨的工业产品,其价格属于工业原料价格。只有成材、人造板及木制品等产品价格属于加工产品价格。从林业部门各类产品比价可以看出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不合理状况。
③杉木桩价格差价政策。同一商品由于流通过程中的流转环节、地区、季节不同及规格质量的差别而形成价格差额称为商品差价。杉木桩价格差价有:树种、材种差价;规格(杉木桩长级与径级)差价;等级(质量)差价;地区差价等4种。在销售过程中还有批零差价等。随着改革的深化,杉木桩价格将逐步放开,由市场供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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